17.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7.1.1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17.1.2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包括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和保温构造做法。检验方法宜按照本标准附录F检验,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进行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检验。当附录F的检验方法不适用时。应进行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检验。
17.1.3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下列建筑的外窗应进行气密性能实体检验:
    1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
    2 夏热冬冷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建筑和有集中供暖或供冷的建筑;
    3 其他地区有集中供冷或供暖的建筑。
17.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应按单位工程进行,每种节能构造的外墙检验不得少于3处,每处检查一个点;传热系数检验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应按单位工程进行,每种材质、开启方式、型材系列的外窗检验不得少于3樘。
    3 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建筑面积;每30 000m²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不足30 000m²也视为一个单位工程。
    4 实体检验的样本应在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随机抽取,且应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不得预先确定检验位置。
17.1.5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17.1.6 当对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检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按照相关标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17.1.7 外窗气密性能的现场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17.1.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进行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2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经过整改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条文说明

17.1.1 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验,是验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通常只有对涉及安全或重要功能的部位采取这种方法验证。围护结构对于建筑节能意义重大,虽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质量控制手段,但是其节能效果到底如何仍难确认。曾建议对墙体等进行传热系数检测,但是受到检测条件、检测费用和检测周期的制约,不宜广泛推广。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并在部分工程上试验,决定对围护结构的外墙和建筑外窗进行现场实体检验。据此,本条规定了建筑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项目为外墙节能构造和部分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能。但是当部分工程具备条件时,也可对围护结构直接进行传热系数的检测。此时的检测方法、抽样数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或遵守另外的规定。
17.1.2 本条规定了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的目的和方法。规定其检验目的的作用是要求检验报告应该给出相应的检验结果。
    1 验证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可采取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
    一般,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不具备现场检测墙体、屋面传热系数的条件,严寒、寒冷地区冬天才有条件进行现场传热系数测试,即使条件和测试设备允许,但新建建筑墙体含湿情况复杂,需要有较完善的数据处理能力方能检测。夏热冬冷地区由于不集中供暖,虽然有一段时间的冬天,但气温稳定的时间短、温差小,也需要有较完善的数据处理能力方能检测。建筑外墙节能构造采用保温砌块、干挂幕墙内置保温、预制构件、定型产品等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可以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其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或热阻进行检验。
17.1.3 外窗气密性的实体检验,是指对已经安装完成的外窗在其使用位置进行的测试。检验方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如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 211等。检验的目的是抽样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项检验实际上是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检验外窗的安装(含组装)质量,能够有效防止检验窗合格、工程用窗不合格的情况。当外窗气密性能出现不合格时,应当分析原因,进行返工修理,直至达到合格水平。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密封性能非常重要,这可以使得建筑的冬季供暖能耗降低。
    夏热冬冷地区集中供暖或供冷的建筑,其门窗的气密性对节能很重要。高层建筑风压较高,门窗的空气渗透对建筑的能耗影响会更大,所以气密性能也更加重要。
    夏热冬暖地区室内外温差小,空气渗透的影响相对小一些。
17.1.4 本条规定了现场实体检验的抽样数量。给出了两种确定抽样数量的方法:一种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另一种是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数量。最低数量是一个单位工程每项实体检验最少抽查3个试件(3个点、3樘窗等)。实际上,这样少的抽样数量不足以进行质量评定或工程验收,因此这种实体检验只是一种验证。它建立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以极少的抽样来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这对造假者能够构成威慑,对合格质量则毫无影响。由于抽样少,经济负担也相对较轻。
    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应按单位工程,每种材质、开启方式、型材系列的外窗检验不得少于3樘。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
17.1.5 本条规定了承担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考虑到围护结构的现场实体检验是采用钻芯法验证其节能保温做法,操作简单,不需要使用试验仪器,为了方便实施,故规定现场实体检验除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来承担外,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实施。但是不论由谁实施均须进行见证,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17.1.6 本条中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3.1.5条的条文说明。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参考的现行国家标准。
17.1.7 本条规定了承担外窗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考虑到外窗气密性能检验操作较复杂,需要使用整套试验仪器,故规定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理解,可参照第3.1.5条的条文说明。本项检验应进行见证,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17.1.8 当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显示节能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此时为了得出更为真实可靠的结论,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再次检验。且为了增加抽样的代表性,规定应扩大一倍数量再次抽样。再次检验只需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检验,不必对已经符合要求的参数再次检验。如果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则应给出“不符合要求”的结论。
    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特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难以立即拆除返工,通常的做法是首先查找原因,对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然后采取某些可行的技术措施予以弥补、修理或消除,这些措施有时还需要征得节能设计单位的同意。注意消除隐患后必须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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